計畫說明

實施週期與時程
  • 本計畫以每四學年度為一週期,分為「內部品質保證」及「外部品質保證」, 實施對象包含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 內部品質保證包含「教育品質保證學校報告卡」一大項目,填報內容為為「校務現況調查題項」及「檢核結果」。
  • 外部品質保證包含「學校經營成效」及「家長問卷調查」兩大項目。
  • 屬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進修學校免列本計畫實施對象。
  • 每一週期之前三學年度,學校應填報「教育品質保證學校報告卡」; 惟為反映校務現況之數據連續性,學校每學年度皆須填報該項目之 「校務現況填報題項」。
  • 實施學校每年7月31日前辦理「教育品質保證學校報告卡」,並於各校「品質保證專區」上傳學校報告卡。
  • 每一週期之前三學年度,各校應在每學年度 7月 31 日前,依前一學年度學校實際表現上網填報「學校經營成效」。第四學年度:應在 3 月 15 日前上網填報。
  • 每一週期第四學年度實施「家長問卷調查」,並須於 3 月 15 日前完成。
  • 每四學年提出之「學校經營成效」及「家長問卷調查」,併同前三學年之「教育品質保證學校報告卡」,報「臺北市中小學教育品質保證審議委員會」審議。
  • 本局得視學校經營狀況,將各級學校各分四梯次逐年辦理,實施學校依梯次送請審。
品質保證組織
(一)教育局
  • 「臺北市中小學教育品質保證指導委員會」:由本局相關單位代表及遴聘學者專家組成之,並負責學校教育品質保證之政策制定及其成效評估事宜。
  • 「臺北市中小學教育品質保證審議委員會」: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擔任各該教育階段之審議委員,辦理中小學教育品質保證審議事宜。
  • 「臺北市中小學教育品質保證工作小組」:由本局自行或委託學術機構、學者專家籌組工作小組。
(二)各級學校
  • 「學校教育品質保證委員會」:各校校長擔任召集人,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之,辦理各校自我教育品質保證之規劃與推動;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品質保證審議機制
(一)審議目的
  1. 瞭解學校在確保「校務經營與發展」、「課程與教學」、「教師專業素質」、「學生學習與輔導」及「校園環境」之機制與執行成果。
  2. 判斷並建議各校在落實「校務經營與發展」、「課程與教學」、「教師專業素質」、「學生學習與輔導」及「校園環境」之認可結果與期限。
  3. 促進學校建立內部與外部品質保證機制。
  4. 根據審議結果,做為各校擬訂校務中長程發展計畫與本局相關政策推動之參考依據。
(二)審議機制與流程圖(附件一)
  根據各校提出之「學校經營成效」及「家長問卷調查結果」,併同第四學年「自我檢核與改善資料」及「學校報告卡」,經各校學校教育品質保證委員會決議後,採線上填報方式,報「臺北市中小學教育品質審議委員會」審議。

(三)審議標準
  1. 健全機制
  2. 積極作為
  3. 精進改善
  4. 具體成效
  5. 發展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