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週期與時程
- 每四學年為一週期。
- 實施學校每年7月31日前辦理自我檢核與改善,並於該年8月底前於各校「品質保證專區」上傳學校報告卡。
- 每四學年提出之「學校經營成效」及「家長問卷調查」,併同第三學年之「自我檢核與改善資料」及「學校報告卡」等,報「臺北市中小學教育品質保證審議委員會」審議。
- 本局得視學校經營狀況,將各級學校各分四梯次逐年辦理,實施學校依梯次送請審。
品質保證組織
(一)教育局
- 「臺北市中小學教育品質保證指導委員會」:由本局相關單位組成之,並負責學校教育品質保證之政策制定及其成效評估事宜。
- 「臺北市中小學教育品質保證審議委員會」: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議會委員,並由臺北市立大學教育行政與評鑑研究所負責執行辦理中小學教育品質保證審議事宜。
(二)各級學校
- 「學校教育品質保證委員會」:各校校長擔任召集人,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之,辦理各校自我教育品質保證之規劃與推動。
品質保證審議機制
(一)審議目的
- 瞭解學校在確保「校務經營與發展」、「課程與教學」、「教師專業素質」、「學生學習與輔導」及「校園環境」之機制與執行成果。
- 判斷並建議各校在落實「校務經營與發展」、「課程與教學」、「教師專業素質」、「學生學習與輔導」及「校園環境」之認可結果與期限。
- 促進學校建立內部與外部品質保證機制。
- 根據審議結果,做為各校擬訂校務中長程發展計畫與本局相關政策推動之參考依據。
(二)審議機制與流程圖(附件一)
根據各校提出之「學校經營成效」及「家長問卷調查結果」,併同第四學年「自我檢核與改善資料」及「學校報告卡」,經各校學校教育品質保證委員會決議後,採線上填報方式,報「臺北市中小學教育品質審議委員會」審議。
(三)審議標準
- 健全機制
- 積極作為
- 精進改善
- 具體成效
- 發展特色